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郭文聰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輾轉受讓原債務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惟相對人已於民國88年8月5日
出境,並於90年8月30日將戶籍遷出登記,其後亦未有入境
紀錄,故聲請人無從對其通知相關債權讓與過程,為此聲請
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漏未表
明並提出欲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詳細內容究竟為何
,經本院先後於104年6月18日、104年7月14日(發文日
期)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人迄未補正,依據
前開規定,本件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