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964號
原 告 黃淑玲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 律師
黃頌善 律師
複代理人 唐德華 律師
被 告 楊英秀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
年七月七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四年九月八日上
午十一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