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8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符家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菁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200元【計算式:30,6
00元+3,600元=34,2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上
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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