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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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四三號
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送相對人甲○○
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伍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邱柏滄~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五萬三千九百零四元││├───────┼───────────┼────────────────┤│送達郵費│六百三十二元│原繳八百零八元,退郵一百七十六元│├───────┼───────────┼────────────────┤│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七百元││├───────┼───────────┴────────────────┤│合計│五萬五千二百八十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