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訴人與乙○○、丙○○因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64,0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5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