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164號抗告人甲○○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司拍字第1164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