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89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99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94NX0728261-6
1
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