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8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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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99號

聲請人 黃美惠 (即 蘇文良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728261-6

1

43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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