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73號

聲請人 陳毓庭 (即 劉麗華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7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912778-8

1

42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2NX1196410-3

1

110

00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494577-8

1

58

00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6NX1586897-9

1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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