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3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8號

聲請人 柯志光 (即 柯正吉 之繼承人)

柯泰裕 (即柯正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4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