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1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六0號
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胡盈州律師
邱昱宇 律師 陳麗芬 律師右上訴人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0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