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鄭淑菁
陳枚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邱六郎 律師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九十年易緝字第一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鄭淑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陳枚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鄭淑菁、陳枚佳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本院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拾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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