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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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64號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江嬌容
被告 陳羿 合即立園企業社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萬2,21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2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依上開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均應併算其價額,則原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萬4,27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雅慧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60萬2,210元
利息
60萬2,210元
114年1月31日
114年6月8日
(129/365)
5.26
1萬1,195元
違約金
60萬2,210元
114年3月1日
114年6月8日
(100/365)
0.526
868元
小計
1萬2,063元
合計
61萬4,2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