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10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