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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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國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國字第1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政府間因95年度國字第18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23,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