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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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783號

原告 葉潔倫

上列原告葉潔倫因與被告 嚴陳莉蓮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進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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