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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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665號
法定代理人 吳金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339元(本件金額明確毋庸另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2,48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