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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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救字第25號
聲請人 潔娜 (JUNIOJANETNACOR)
訴訟代理人 林珏菁 律師(法律扶助)
相對人 林艾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12年度桃簡字第154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