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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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796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被告 余榮昌 即昌盛冷氣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借據第32條約定合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而本件又無專屬管轄之適用,亦非小額訴訟程序,自應由兩造合意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