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事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事聲字第97號

抗告人

即異議人 張顯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

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2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2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1號裁定已於民國112年8月10日送達於異議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抗告人延至112年8月22日始行提起異議,已逾10日不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張嘉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