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774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羽錡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萬84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