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原告 劉權儀 訴訟代理人 鄭玲惠 被告 蘇朝祥
陳重榮 即永豐便當調理廠訴訟代理人 郭欽仁 被告冠星科技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重榮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交上易字第12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侯廷昌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薇潔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