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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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債務人 丁憬瑤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淑娟 律師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黃家洋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丁憬瑤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裁定開始更生在案,債務人於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6,400元,還款期限為6年,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460,800元,清償成數為10.03%,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應予認可更生方案:
㈠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154,368元。此外,債務人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另查其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並無保單準備金可供領取,有債務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度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7月8日(102)三法字第00549號函在卷可參,堪認屬實,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債務人任職於得龍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其主張每月薪資30
,000元,另有三節及生日禮金各1,000元,有債務人提出之在職證明書、薪津收據附卷可稽,故債務人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薪資收入30,000元之數額為清償基準,尚屬合理。
㈢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所列更生履行期間之必要支
出,包括債務人個人膳食費5,100元、交通費1,200元、水房屋租金(含水電及瓦斯費)8,000元、勞健保費2,521元、工會會費255元、電話費1,000元、雜支500元及應分擔之母親扶養費5,000元,其每月必要支出共計23,576元。
核其所列支出項目,房租部分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為憑交通費、電話費、勞健保費及公會會費亦有提出發票、電信費用繳款證明單及台北市蔬菜加工業職業工會收據為證,另就扶養費部分,債務人主張母親無工作收入亦無領取社會補助,有債務人及其姊姊二名扶養義務人。經查,依債務人母親之99年度、100年度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所示,均無所得資料,名下僅有位於嘉義縣東石鄉之土地一筆(持分10000分之1041),確有受扶養之必要,又參酌內政部公布之102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為10,244元,而債務人主張其母親每月必要生活費為10,000元,尚低於上述最低基本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是其主張需分擔母親扶養費5,000元,應為必要。再者,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所稱之盡力清償,於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是以,債務人前開費用之支出皆屬必要,而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已逾九成以上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可決,然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其收支情形,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460,800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又所提之更生方案既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