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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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崑山明喬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欣
代 理 人 楊凱吉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其華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損害賠償一事對相對人莊其華聲請調解,惟聲請
人崑山明喬電子有限公司乃大陸地區公司,依法應提出崑山
明喬電子有限公司法人營業執照及法定代理人登記資料,及
本件民事委任狀、公證書、聲請人公司專用發票等文書暨前
揭當事人證明文件,均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文書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2日函文聲請人應提出上開文書,
聲請人於同年月19日收受上開補正函文,並具狀陳報補正之
作業時間需約一個月,然聲請人迄至今日尚未補正,有收文
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是本件聲請不合法
,致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