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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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59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   告  田錦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
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
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
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
,而依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0條約定,因系爭契約
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且本
件並非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亦無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9排除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故原告向本院起訴,即違反
上述合意定管轄法院之約定,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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