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林正雄 相對人國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林崑 鐔住相對人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0五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三分之二,聲請人負擔三分之一,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九六號判決駁回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相對人不服該判決又上訴第三審,仍經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七號裁定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確定,故計算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僅須就聲請人於第一審預支之訴訟費用予以核定即可。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許文碩~FO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參萬柒仟玖佰肆拾捌元由聲請人預支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
37948x2/3=2529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費第一審鑑定費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鑑定費第三審裁判費合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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