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八一號
原告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複代理人 溫思廣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複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吳美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