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82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即 被 告 林張素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秋萍 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
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張素娥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5
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核定分別為新台幣(下同)202,867元、210,000元,分別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分別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