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緝字第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法官廖國勝
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