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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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5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
上訴人大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送達代收人丁○○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甲○○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千一百二十三萬三千零五十五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肆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玉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韓乾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