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О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四0號),茲查被告心神喪失,有華濟醫院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華(圖)字第八九一00七0三號函與所附護理資料一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被告心神回復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道周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官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