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核定地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76號原告 姜春霞
姜瑞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被告 徐永進
號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地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9月10日上午9點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號簡易庭大樓)。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葉靜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