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核定地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76號上訴人 姜春霞
姜瑞玲 被上訴人 徐永進
號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核定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本院100年訴字第12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有先位及備位兩項聲明,應以其中價額最高之先位聲明定其上訴利益金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參照)。上訴人先位聲明如下:㈠請求核定租金部分,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新台幣(下同)29萬4,960元【計算式:(1,896元×12月×10年×2人=45萬5,080元)-(66
7元×12月×10年×2人=16萬0,080元)=29萬4,960元】。㈡請求拆屋還地部分,以土地公告現值核計上訴利益金額為70萬7,520元【土地面積36.85㎡×公告現值1萬9,200元】。㈢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合計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共100萬2,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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