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19號上訴人 曾秀蘭 被上訴人 呂麗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