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77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孟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博文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83,5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
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
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