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501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唐聒婷
被 告 劉義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七萬九千五百二十五元,及其中新臺幣七
萬三千五百五十四元自民國95年8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