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清全
沈君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郭秀敏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本院109年度岡簡字第414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467,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