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774號
上訴人即被告 劉昀翰 即 劉憲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48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
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
裁判費1,6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