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埔小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埔小字第2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許黎文
被   告  林芯卉林盈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被告之住所地位
在臺中市○區○○路○○號4樓之17,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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