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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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7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旭和
陳志輝薛源鎮蔡坤林前列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陳清白 律師被告 歐文威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 律師被告 林雅玲 選任辯護人 蔡青芬 律師被告 蔡明志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黃翰義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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