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74號原告臺北市浙江同鄉會法定代理人丙○○○原告甲○○
乙○○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 律師
李依蓉 律師 劉凡聖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楊尚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