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2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屏東縣○○鄉○○村○○路七六之二二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已無羈押之必要,爰命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屏東縣○○鄉○○村○○路76之22號。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邱郁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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