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8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緝字第三四號(原偵查案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五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參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南投縣憲兵隊人員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晚上十一時十分許,在南投縣○里鎮○○路○○號,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不詳人士所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О‧三公克)。被告經本院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毒偵緝字第三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緝字第三四號(原偵查案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五○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該案扣案之前揭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О‧三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此有警詢、偵訊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上開毒品安非他命既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依首揭說明,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立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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