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9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乙○○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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