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貽馨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蒼仁┌────────────────────────────────────────────────────┐│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7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甲○○│臺灣土地銀行 羅東分 │95年1月15日│100,000元│BBB0000000│││1││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