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8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77年6月17日、78年10月23日、79年12月4日、80年5月28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詳下述第1至4順位抵押權)或第三人宏大漆行即 林文鐵 (詳下述第4順位抵押權)向聲請人借款等之擔保,先後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3,600,000元、2,400,000元、6,600,000元之第1順位至第4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存續日期依序為77年6月16日起至117年6月15日止、78年10月19日起至118年10月18日止、79年12月3日起至119年12月2日止、80年5月24日起至120年5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先後向聲請人借款9,900,000元(89年4月19日借款,由林文鐵擔任連帶保證人,借款期限自89年4月25日起至104年4月25日止,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逾期還款另有違約金之約定)、2,000,000元(94年10月6日借款,由林文鐵擔任保證人,借款期限自94年10月11日起至104年10月11日止,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逾期還款另有違約金之約定)、1,000,000元(94年3月31日借款,由宏大漆行即林文鐵擔任借款人,相對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借款期限自94年3月31日起至95年3月31日止,按月付息,到期本金一次清償,逾期還款另有違約金之約定)、1,000,000元(94年3月31日借款,由宏大漆行即林文鐵擔任借款人,相對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借款期限自94年3月31日起至95年3月31日止,按月付息,到期本金一次清償,逾期還款另有違約金之約定)。並約定如有任一宗債務未按期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債務均已到期。詎相對人或宏大漆行即林文鐵屆期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合計10,583,19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償,依約本件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契約書影本、消費者貸款契約影本、增補契約影本、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影本、借據影本、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95年度拍字第10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羅東鎮│南昌││1886│建│00│01│71│全部│││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0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46│宜蘭縣羅│宜蘭縣羅│住家用鋼│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地下層│騎樓│292.51││││全部│││1││東鎮興東│東鎮南昌│筋混凝土│91.38│107.32│48.43│29.44│15.94││││││││││南路29號│段1886地│造三層││││││││││││││││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