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43號
上 訴 人 卓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鐘世榮 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本院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第二審上
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7,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臺南
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