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99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99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劉瑜惠
       吳國興
被   告  陶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5年1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4月間因分期購買商品,向原告(原名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辦理消費性商品貸款新臺
幣(下同)2萬1,528元,分36期清償,自94年4月29日起至97年3
月29日止,每月償還598元,依約定被告應按月繳納期付款,逾
期未繳,應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自95年9月
2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原告10,820元及自95年9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未給付,迭經催討無
效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書、繳款明細表等件
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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