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調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調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甘佩橙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乃起訴
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姓名,亦未記載被告住所或居所地
址,亦未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或其他得以辨
別特定其身分之資料,致無從特定被告身分,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同年1月30日送達,然原告迄未補正,其訴自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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