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4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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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四五六號
  原   告 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謝耀德 即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零玖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謝耀德即甲○○稚園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與原告簽訂留駐服
務契約,自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起至九十年五月四日止為期一年,每月服務費(含
稅金)三萬九千零六十元,惟被告自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起至同年六月三十日止,
共積欠服務費七萬二千九百十二元,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簽訂
之服務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七萬二千九百十二元,及自八十九年七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伊雖係甲○○稚園之名義負責人,惟自八十五年起即該幼稚園即讓與
伊兒子即訴外人 謝其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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