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五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羅淑暖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參加以被告為會首之互助會(下稱系爭互助會),會期自民國八
十七年三月五日起至八十八年二月五日止,於每月五日開標,每會為新台幣(下
同)二萬元,連會首計十一會,原告佔有一會,該互助會業已進行完畢,由原告
與訴外人 張慶耀 協議,並經被告同意,由原告為尾二會,張慶耀為尾會。被告應
給付原告之會款計為一十八萬元,詎被告僅給付五萬元予原告,餘款一十三萬元
迄未獲給付,為此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給付原告一十三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
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對於原應給付